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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开拓资本市场战略扶持政策
为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推进本区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开拓资本市场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创建上市公司,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工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的怀柔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开拓资本市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局、区旅游局、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统计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工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扶持范围及办法
在怀柔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且按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统计上报经营成果的工业、农业、商业、旅游及建筑等各类企业。
(一)培育引进总部经济。
积极引进企业总部及结算中心落户怀柔。总部及结算中心落户后,应有1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对经营规模达到亿元(含)、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区财政实得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引进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给予企业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努力培育本地总部及研发结算中心,鼓励区域内优势企业实施制造业外移或采取多种形式异地建设生产基地,将原企业提升建成总部或研发、结算中心,对经营规模达到亿元(含)、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区财政实得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名牌、北京市著名商标。商标第一注册地在中国,商标归怀柔区注册企业所有(引进企业需变更登记),商标权属无争议。品牌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怀柔区注册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属有争议的,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质监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市工商局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北京名牌”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培育上市公司项目。
培育上市公司项目范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上市的企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正式挂牌交易的,视其上市规模及上市费用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行业归口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工业项目报区工业局,农业项目报区农委,商业项目报区商务局,旅游项目报区旅游局,建筑项目报区建委,未归口项目直接报区工业局),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11月1日以后项目结转下年申报。
(二)申报总部经济项目单位和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总部在怀柔区的经营业绩、规模情况、税票原件复印件及申报表等材料;申报品牌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申报表等材料;申报培育上市公司项目,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及申报表等材料。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最终审核。审核通过项目由区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工业局负责解释。
怀柔区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内涵集约发展,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原则
坚持先干后奖、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项目择优予以扶持。
二、适用范围
工业企业技改扩规、节能减排、重组引进、信息化建设、淘汰落后等项目。
三、扶持条件
企业或项目应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定位,在怀柔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
(一)技改扩规项目。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扩大规模,支持企业零地扩张。技改扩规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及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择优给予企业或项目不高于1年贷款利息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项目另议)。
(二)节能减排项目。
支持企业采取技术、经济措施,降低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低于《北京市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第一批)》和《北京市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第二批)》的要求,年度万元产值能耗、万元产值水耗较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当年投入节能、节水、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择优给予实施主体总投资不高于30%的一次性奖励。
(三)重组引进项目。
对盘活利用现有厂房场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物质资源消耗低、无污染,安排本地劳动力50%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的项目,择优给予项目引进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招商引资。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
支持推进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推进电子商务水平,实现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和销售渠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建立办公系统、管理系统、市场信息系统、决策系统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择优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充信息化建设经费。
(五)淘汰落后项目。
符合《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京工促发〔2007〕123号印发)的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的工业企业或生产工艺,自愿关闭,人员安置工作结束,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完毕,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或生产工艺生产许可证注销完毕的项目,择优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成立怀柔区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工业局、区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工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各相关企业每年5月、10月底前将实施项目报区工业局,由区工业局汇总后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择优提出当年奖励扶持意见报主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形式拨付项目单位。
(三)对支持金额大于1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项目需通过领导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
五、附则
(一)本政策所需资金从本区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工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