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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支持条件

  (一)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拥有市、国家、国际级技术水平。

  2.符合本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

  3.产品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解决了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关键元器件材料问题,已有科研样机,有明确的市场前景。

  (2)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样机的使用和产品鉴定,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胜任的生产营销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3)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信誉。

  (4)技贸、经贸型项目和加工项目,应有与进货方、出货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二)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北京市科委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怀柔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向税务机关纳税。

  3.有保证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

  4.有健全的现代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企业法人和经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经济来往中,没有违反合同或约定的不良记录。

  6.企业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能够接受的反担保措施。

  (三)担保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3.市场销售旺盛,有订货合同,仅缺周转资金的项目。

  (四)担保资金不予支持的对象。

  1.投资类贷款项目。

  2.弄虚作假、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

  3.企业或者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企业。

  4.有逾期还贷现象,或与其他单位有经济纠纷的企业。

  5.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报的企业。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以下6个月内的短期流动资金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二)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担保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符合担保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区科委。

  2.由区科委对申请项目的材料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推荐给北京信利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担保资金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需单独加盖公章:

  1.贷款担保申请书。

  2.区科委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税务(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贷款卡内容查询。

  7.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8.组织章程。

  9.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1.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简历。

  12.股东会决议。

  13.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14.公司简介。

  1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书、保健食品证书、用户使用报告、订货合同等)。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四、申请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北京信利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受理区科委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保项目的申请。

  (二)受理处理。

  1.担保公司对区科委推荐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一般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评意见。

  2.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由担保公司及时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3.贷款银行由企业自主选择,担保公司为其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手续。

  4.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区科委。对不受理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受理。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担保公司将酌情保存或销毁。

  五、反担保措施

  (一)受理担保的项目(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有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担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

  六、担保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额的年0.6%计收,由被保证人向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

  七、担保项目的管理

  (一)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提前落实资金,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担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区科委的责任和义务。

  1.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将申请人的经营信息通报给担保公司。

  (三)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四)担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公司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八、其它

  (一)区财政局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制订补充办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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